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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
如果你的保险处于中断状态,如果你在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交满规定的年限,都可补缴保险。
政策文件

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保险惠及更多人,我市出台了《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补缴办法更加规范合理,符合条件的我市部分大龄人员无社会保障的难题迎刃而解。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符合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三个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已在我市办理退休一次性结算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费次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


“符合条件申请办理的人员,按我市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即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延长缴费各年度使用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


《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五种情况:

1、“滞后补缴”。即: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因办理社会保险分户、并户、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以及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补缴的。

2、“流动补缴”。即: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因职工流动、退休(职)、失业等原因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为全部职工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全部补缴的,可作出补缴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单独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3、“接续补缴”。即: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其在1994年10月至2003年底期间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企业凭相关证明,按规定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十五年。允许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4、“判令补缴”。即: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责令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5、“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补缴”。即:符合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服务周期

1-2个月

所需材料
编号 材料名称 类型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 复印件 1
社保明细 放大
2017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缴费项 缴费基数

(官方)

单位比例 单位金额 个人比例 个人金额 单位及个人合计
农业 城镇 农业 城镇 农业 城镇
养老 2946 18% 530.28 8% 8% 235.7 235.7 765.96 765.96
医疗 2946 9% 265.14 2% 2% 58.92 59.92 324.06 324.06
失业 2946 0.7% 20.62 0% 0.3% 0 8.84 20.62 29.46
生育 2946 1% 29.46 0% 0% 0 0 29.46 29.46
工伤 2946 0.34%(二类) 10.02 0% 0% 0 0 10.02 10.02
合计 29.04% 855.52 10% 10.30% 296.4 303.4 1150.12 11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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